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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室内装饰监理暂行办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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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二十七条 监理企业为确保装饰工程不超出合同价,应严格执行设计和工程预算;严把材料、设备采购关;严把现场管理和返修关;严把设计和材料变更关;严
第二十七条 监理企业为确保装饰工程不超出合同价,应严格执行设计和工程预算;严把材料、设备采购关;严把现场管理和返修关;严把设计和材料变更关;严把进度款支付和结算关。
第二十八条 监理企业为确保工程按期竣工,应严格控制合同和施工方提供的工期保证计划的实施;做好监理日志和晴雨表,严格控制按施工进度实施;加强专题分析,尽早发现和尽快解决可能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注重解决各部位、各工种的协作,加强重点难点项目的力量。
第二十九条 监理企业为确保装饰工程的实用性和艺术效果,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施工工艺要求控制施工;及时发现设计不符合使用功能和艺术效果的问题,尽快按程序变更;必须加强饰面工程小样的控制,符合要求再大面积展开,进行饰面工程必须减少现场人员,保持现场干净;必须将调试、检测工作完成在饰面工程之前;加强饰面工程的全面监理,避免返工;加强清场、通风的监控,确保工程有序竣工。
第三十条 项目总监是监理项目的总负责人。项目总监代表监理企业对业主委托的监理项目负责,监理过程中必须由监理企业签字的应由项目总监签字,并对签字负责。如因委托方下达的命令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项目总监有权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委托方;如因设计方、施工方和配套供应方有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约行为的,项目总监有权下达停工令。
第三十一条 严格变更程序的管理。在装饰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因局部用途或风格变化或因施工现场条件、材料规格、施工技术条件等因素的变化,委托方要求变更设计的,监理企业应组织委托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或研究图纸,按确定变更的项目、确定变更的措施、评估变更的方案、组织实施变更的方案、反馈变更后的效果等程序进行。涉及质量、安全、环保、节约及造价的变更,应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确定变更方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后再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监理项目按期竣工验收,监理企业应督促设计单位提前做好竣工图;提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一同进行竣工自检验收,发现问题即时整改;督促施工单位按质检要求整理好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审查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并由项目总监签字;监理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由质监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以及委托方、设计方、施工方一同参与的整体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优良。
第三十三条 监理企业在装饰工程监理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委托方、设计方、施工方采纳,由此降低工程造价或者缩短工期、提高经济效益的,委托方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监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按《全国室内装饰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按《全国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装饰工程监理活动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监理企业自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设备监理》 网址: http://www.sbjlzz.cn/zonghexinwen/2020/0717/3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