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一、来稿必须是作者独立取得的原创性学术研究成果,来稿的文字复制比(相似度或重复率)必须低于用稿标准,引用部分文字的要在参考文献中注明;署名和作者单位无误,未曾以任何形式用任何文种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未一稿多投。 二、来稿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之外,不侵犯任何版权或损害第三方的任何其他权利。如果20天后未收到本刊的录用通知,可自行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来稿经审阅通过,编辑部会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您,您应在收到通知7天内提交修改稿。作者享有引用和复制该文的权利及著作权法的其它权利。 四、一般来说,4500字(电脑WORD统计,图表另计)以下的文章,不能说清问题,很难保证学术质量,本刊恕不受理。 五、论文格式及要素:标题、作者、工作单位全称(院系处室)、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参考文献(遵从国家标准:GB\T7714-2005,点击查看参考文献格式示例)、作者简介(100字内)、联系方式(通信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 六、处理流程:(1) 通过电子邮件将稿件发到我刊唯一投稿信箱(2)我刊初审周期为2-3个工作日,请在投稿3天后查看您的邮箱,收阅我们的审稿回复或用稿通知;若30天内没有收到我们的回复,稿件可自行处理。(3)按用稿通知上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稿件将进入出版程序。(4) 杂志出刊后,我们会按照您提供的地址免费奉寄样刊。 七、凡向文教资料杂志社投稿者均被视为接受如下声明:(1)稿件必须是作者本人独立完成的,属原创作品(包括翻译),杜绝抄袭行为,严禁学术腐败现象,严格学术不端检测,如发现系抄袭作品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作者本人承担,本刊不承担任何民事连带责任。(2)本刊发表的所有文章,除另有说明外,只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刊观点。由此引发的任何纠纷和争议本刊不受任何牵连。(3)本刊拥有自主编辑权,但仅限于不违背作者原意的技术性调整。如必须进行重大改动的,编辑部有义务告知作者,或由作者授权编辑修改,或提出意见由作者自己修改。(4)作品在《文教资料》发表后,作者同意其电子版同时发布在文教资料杂志社官方网上。(5)作者同意将其拥有的对其论文的汇编权、翻译权、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发行权等权利在世界范围内无限期转让给《文教资料》杂志社。本刊在与国内外文献数据库或检索系统进行交流合作时,不再征询作者意见,并且不再支付稿酬。 九、特别欢迎用电子文档投稿,或邮寄编辑部,勿邮寄私人,以免延误稿件处理时间。

全国室内装饰监理暂行办法

来源:设备监理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7-1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全国室内装饰监理暂行办法全国室内装饰监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室内装饰工程监理行为,促进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健康发展,确保室内装饰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

全国室内装饰监理暂行办法全国室内装饰监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室内装饰工程监理行为,促进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健康发展,确保室内装饰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从事室内装饰监理活动的企业及有关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构筑物及车、船、飞机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设计与施工,及室内用品、成套设施与陈设艺术品配置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是指装饰工程监理企业受业主委托,在监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依据相关法规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委托方对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环保、节约等目标实施咨询服务的全过程。

第三条 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遵循守法、公正、诚信的准则。

第四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是全国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的服务与管理组织。

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的服务与管理。第二章 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是指取得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受业主委托,对室内装饰工程(以下简称“装饰工程”)管理实施专业咨询服务的经济组织。本办法所称的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是指取得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在监理单位从事室内装饰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 监理企业应按规定取得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装饰工程监理业务。

第七条 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甲级企业资质证书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核发;乙、丙级企业资质证书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核发。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的年检、变更、注销、终止由核发机构负责。

第八条 监理企业从事监理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及行规行约,按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二)不得转让已承接的监理业务;

(三)不得与委托单位及被监理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配套及材料用品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不得向被监理的设计、施工、配套单位指定材料用品供应商及施工队伍与施工工艺;

(五)严禁与设计、施工及材料用品供应单位串通,损害委托方利益;

(六)不得泄漏委托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七)不得接受被监理的设计、施工、配套、材料用品供应等单位的任何礼金、礼物等馈赠;

(八)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 九 条 对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按《全国室内装饰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 十 条 监理人员应按规定取得装饰工程监理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合法的监理单位执业,才能从事装饰工程监理活动。

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的职业资格分为室内装饰高级监理师和室内装饰监理师两个等级。高级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证书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核发;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证书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核发。监理人员资格证书的年检、变更、注销、终止由核发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监理人员从事监理活动时,应遵守职业道德,按监理单位的要求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企业任职;

(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装饰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在被监理的设计、施工、配套及材料用品供应单位兼职或有其他利害关系;

(四)严禁与设计、施工及材料用品供应单位串通,损害监理单位利益;

(五)不得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礼物等馈赠;

(六)不得泄漏委托单位、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单位需保密的事项;

(七)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室内装饰工程监理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对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按《全国室内装饰监理师资格评定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监理范围和监理内容

第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装饰工程的业主均可自愿委托监理单位为其服务:


文章来源:《设备监理》 网址: http://www.sbjlzz.cn/zonghexinwen/2020/0717/379.html



上一篇:六安市人社局:2020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现场人工核
下一篇:广东人事考试网:监理工程师考试新冠肺炎疫情常

设备监理投稿 | 设备监理编辑部| 设备监理版面费 | 设备监理论文发表 | 设备监理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设备监理》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