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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凡发生1起较大事故的监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

来源:设备监理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9-14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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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注 来源:江苏省住建厅 从2020年5月起,对事故责任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一) 今后凡本省施工企业发生1起一般事故的 , 立即 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事故所在地设区市

关注

来源:江苏省住建厅

从2020年5月起,对事故责任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一)今后凡本省施工企业发生1起一般事故的立即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事故所在地设区市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二)今后凡发生1起较大或以上事故的我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

(三)外省企业在我省发生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我省投标资格

(四)本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2020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从第二起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本省范围内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五)2020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责任的本省施工单位实施顶格处罚,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对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和总监进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落实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责任

施工企业要全面配备安全总监,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对违法建设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对施工企业 除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 ,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1年 , 发生较大事故的 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 2年。突出整治 建设单位 违法发包、肢解发包,指令施工企业抢工期、赶进度 ,未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到位等问题。

加强事故督办和警示教育

凡我省范围内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项目)和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必须参加强制性安全培训,具体包括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以及项目总监等。

通知全文:

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苏建质安〔2020〕75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19〕22号)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苏安〔2020〕3号)精神,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拧紧拧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和相关责任人,有效大幅压降事故起数和事故伤亡人数,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施工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一是要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确保购买、租赁和使用的施工机具设备等符合安全要求。二是要全面落实岗前培训全覆盖的要求,对新进工人以及待岗、换岗工人要及时进行三级教育、安全防护基本知识和技能、事故案例教育的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三是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行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项目经理、安全员必须在岗履职,每日巡查安全生产工作,危大工程关键节点实施时,项目经理必须靠前指挥,坚决杜绝“三违”现象发生,健全“三违”处罚台帐。施工企业要全面配备安全总监,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加强对各项目部的安全检查,建立项目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考核机制。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监理人员,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加强对现场安全的巡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四是要定期评估和研究施工过程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科学制定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文章来源:《设备监理》 网址: http://www.sbjlzz.cn/zonghexinwen/2020/0914/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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