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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凡发生1起较大事故的监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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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四、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突出整治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肢解发包,指令施工企业抢工期、赶进度 ,未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到位等问题。房地
四、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突出整治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肢解发包,指令施工企业抢工期、赶进度,未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到位等问题。房地产开发和政府投资项目在办理完施工许可进入安全监督程序后,必须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中完成《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上传工作。对未能履行承诺的,属地监管部门可向建设单位(房产开发企业)集团总部发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督促函》,列举违法违规事实,督促整改并提出处罚建议。对仍不能履行承诺的,可在相关媒体、网站曝光违法违规事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暂缓核发预销售许可或下一开发楼盘施工许可,政府投资工程暂缓核发下一项目施工许可;对同一集团总部下在我省的多个开发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启动省级专项督查通报机制,向社会公布事故情况和督查结果,必要时公告提醒各地人民政府土地出让过程中慎重选择。
五、加大新型安全防护设施推广力度
督促施工企业加大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投入,提升施工安全防护水平,逐步淘汰落后技术和设备使用。鼓励在“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等危大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上推广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临边洞口位置推广使用定型化工具化防护网片。定期发布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推广、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和设备目录,将使用情况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相挂钩,优先推荐为省级标准化星级工地。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使用新型安全防护技术设施的具体办法。
六、加强事故督办和警示教育
事故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参与事故调查,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的准则,实事求是、遵从科学、客观公正的提出总分包单位责任认定建议。及时掌握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在收到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日内完成逐级上报。凡我省范围内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项目)和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必须参加强制性安全培训,具体包括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以及项目总监等。生产安全事故项目的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在申请恢复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进苏承揽新项目资格前,须提交事故警示教育资料(PPT),警示教育资料包括事故基本信息、调查情况、技术与管理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视频、图片和文字材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定期对事故总体情况进行深层次技术分析,形成案例汇编用于警示教育。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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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设备监理》 网址: http://www.sbjlzz.cn/zonghexinwen/2020/0914/5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