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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凡发生1起较大事故的监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2)

来源:设备监理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9-14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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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二、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建设规模和监督任务,强化监督力量保障、优化监督资源配置,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堵

二、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建设规模和监督任务,强化监督力量保障、优化监督资源配置,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堵塞监管盲区,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

(一)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在建项目巡查频次,突出抓好危大工程等重点部位环节的安全管控,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安全管理不严格、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随机检查或抽查频次。结合日常监督对在建项目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完善风险隐患分级管控机制,强化高处坠落防范专项整治,推进在建工程统一纳入信息化监管,对危大工程实施信息化动态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加强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预防高坠措施、危大工程措施不到位以及存在“三违”现象等违规事项,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结算时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检查表》相应扣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二)坚决堵塞监管盲区。开发区(园区)建设工程必须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纳入统一监管。要按照“责权对等”的原则,凡取得施工许可审批权限开发区(园区),必须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根据监管规模配备相应监管力量,监督机构须经考核认定后,方可开展相应监督工作。

(三)严厉打击违法建设。严格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坚决杜绝未批先建、无证施工等违法建设行为,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上限处罚。要按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依法实施施工许可,加强对许可前的用地批准手续和工程规划许可核实。进一步协同审批与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联动,施工许可前置条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要同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审查,切实提高施工许可审批质量。对违法建设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施工企业除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1年,发生较大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2年;并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对负有重大责任构成犯罪有关人员提出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要按照相关规定将违法建设行为主体认定为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并报送至信用监管平台。

三、 进一步强化事故责任企业联合惩戒措施

从2020年5月起,对事故责任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一)今后凡本省施工企业发生1起一般事故的,事故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事故情况进行通报,通报中要立即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事故所在地设区市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并将通报报我厅备案。

(二)今后凡发生1起较大或以上事故的我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施工企业直至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结束方可解除,监理企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作出相应处罚后方可解除。

(三)外省企业在我省发生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我省投标资格,直至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回函我厅后方可解除。

(四)本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2020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从第二起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本省范围内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五)2020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责任的本省施工单位实施顶格处罚,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对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和总监进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七)按照“隐患即是事故”的理念,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7号令要求,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未按规定审核论证、未按专项方案施工等行为,以及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等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情形,要及时将违法违规实事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


文章来源:《设备监理》 网址: http://www.sbjlzz.cn/zonghexinwen/2020/0914/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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