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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理行业创新发展相关问题的思考与建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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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因工程质量导致的安全事故相继发生后,社会各界又重提并重视起终身负责制。所有工程质量事故,除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都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因工程质量导致的安全事故相继发生后,社会各界又重提并重视起终身负责制。所有工程质量事故,除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都离不开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的管理责任。
我们建议:主管部门要有“加大监督力度”的具体措施,在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上,应该制定一个科学的认定程序,作为法规文件出台。呼吁尽快出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认定办法”。除施工、保修阶段的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仍按原规定执行外,无论是在工程建设阶段还是使用阶段,一旦出现重大质量安全(多数安全事故也是与技术质量或工作质量有关)事故,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组织事故调查组,首先分析是否是勘察、设计方面的问题,排除之后,再分析有无建设单位违规发包,随意压缩工期、过度压低造价和质量标准,然后再查施工单位有无偷工减料、违规施工及监理单位有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责任。在证据未调查清楚之前,一律不得随意下结论
4.5 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管
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和项目管理)主体来自各行各业,人员组成复杂,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因此,按照建筑法要求,业主现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工程规模的管理资格与能力。这也应该作为主管部门监督的内容之一,不能只查施工、监理,不查业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往往具有决定权,起着关键作用。
当地主管部门需要适时组织业主学习培训,包括基建程序、工程承发包管理、监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管理技术知识。建设单位对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的行为不得予以干预,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对施工承包管理的合力和工程项目的推进效率。要防止“某工地现场代建管理人员看见工地内道路垫的钢板上有车辆轮迹,就对监理开出500元罚单”的笑话发生。
4.6 恢复监理收费指导价制度
建议恢复监理收费指导价制度,规定监理投标价低于最低价或平均价的为废标,发现有阴阳合同的,主管部门应宣布其为无效合同,责令业主与监理单位重新签订符合要求的合同。这样,既保证了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权威性,又维护了监理企业的合法经济利益;既有效防止恶性竞争,净化监理市场,又能保障监理企业的正常运转,保障监理人员的经济待遇,稳定监理队伍,促进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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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设备监理》 网址: http://www.sbjlzz.cn/zonghexinwen/2020/0817/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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