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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响新常态下的质量强音我国探索全面实施质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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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与此同时,创新质量管理机制,还要改革质量主体的“激励-约束”相容责任机制。“提供‘正确的激励’是改革中国质量主体责任机制的主要路径,正确
与此同时,创新质量管理机制,还要改革质量主体的“激励-约束”相容责任机制。“提供‘正确的激励’是改革中国质量主体责任机制的主要路径,正确设立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才能让质量安全的市场主体在责任体系中起到基础作用,发挥其积极性。
首先,对于企业,一方面应该通过提高惩罚性赔偿的力度,加强对于企业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约束,另一方面,应该完善企业承担质量安全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
其次,要充分发挥消费者在质量主体责任机制中的‘用脚投票’选择能力,通过中小学教育、社会宣传等多种途径推进消费者能力和素质教育。”张纲指出,以“质量大数据”为基础优化政府质量管理流程也是一项重要环节,要整合政府监管的各类质量数据、企业和第三方质量服务机构的质量数据,以及互联网上消费者的质量数据,充分利用质量大数据资源,对政府质量管理的流程进行优化,将质量管理放在全过程的数据获取、分析和应用基础上,以大数据整合为基础,优化不同部门的质量管理运行机制,协同不同政府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能,从根本上减少质量管理的“空白区域”。
推进质量法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去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建设更为科学有效的质量法治保障机制,是实施质量强国战略过程中的重要内容。“质量强国建设的关键是质量、品牌,在市场经济中,需要质量法治对其予以保障。”在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应松年看来,建设法治政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也要依靠法治,质量法治是促使市场发挥正能量、抑制负作用的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相结合的质量监管法律体系,从制度上确保了质量管理的各项行为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保证了各种质量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法律框架内解决。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质量发展纲要》里既提出了我国质量发展的目标,也提出了质量法治方面的内容。“质量问题是社会矛盾中的重要部分,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要一体建设,包括法治社会和质量诚信、质量意识的一体化建设。”应松年指出,我国与质量直接相关的法律已达11部,但对质量发展和质量促进仍是空白。
如何更好地推进质量法治建设?应松年重点强调了两个方面:职权法定和权责一致。“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就是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职权法定对政府和社会的要求是不同的,对政府来说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对社会是‘法无禁止皆可为’,一个是授权原则、一个是禁止原则。国家正在大力推行的简政放权、制定权力清单、审批制度改革,就是强调这个问题。对于权责一致,就是要求权力与责任一致,有权必有责,不履行法定职责要追究责任,同时权力与责任要相当。”应松年表示,提升质量总体水平,就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优胜劣汰、公平竞争作用,同时,政府在这个过程中也大有可为,包括维护秩序、营造环境、提供服务、奖励激励、统筹协调等。“《质量发展纲要》专门提出了政府监管、市场调节、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应该使质量法治体系更加强大,部门机构职能、编制法定化,成为质量强国建设的法治保障。”
文章来源:《设备监理》 网址: http://www.sbjlzz.cn/qikandaodu/2021/0331/9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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