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一、来稿必须是作者独立取得的原创性学术研究成果,来稿的文字复制比(相似度或重复率)必须低于用稿标准,引用部分文字的要在参考文献中注明;署名和作者单位无误,未曾以任何形式用任何文种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未一稿多投。 二、来稿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之外,不侵犯任何版权或损害第三方的任何其他权利。如果20天后未收到本刊的录用通知,可自行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来稿经审阅通过,编辑部会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您,您应在收到通知7天内提交修改稿。作者享有引用和复制该文的权利及著作权法的其它权利。 四、一般来说,4500字(电脑WORD统计,图表另计)以下的文章,不能说清问题,很难保证学术质量,本刊恕不受理。 五、论文格式及要素:标题、作者、工作单位全称(院系处室)、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参考文献(遵从国家标准:GB\T7714-2005,点击查看参考文献格式示例)、作者简介(100字内)、联系方式(通信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 六、处理流程:(1) 通过电子邮件将稿件发到我刊唯一投稿信箱(2)我刊初审周期为2-3个工作日,请在投稿3天后查看您的邮箱,收阅我们的审稿回复或用稿通知;若30天内没有收到我们的回复,稿件可自行处理。(3)按用稿通知上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稿件将进入出版程序。(4) 杂志出刊后,我们会按照您提供的地址免费奉寄样刊。 七、凡向文教资料杂志社投稿者均被视为接受如下声明:(1)稿件必须是作者本人独立完成的,属原创作品(包括翻译),杜绝抄袭行为,严禁学术腐败现象,严格学术不端检测,如发现系抄袭作品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作者本人承担,本刊不承担任何民事连带责任。(2)本刊发表的所有文章,除另有说明外,只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刊观点。由此引发的任何纠纷和争议本刊不受任何牵连。(3)本刊拥有自主编辑权,但仅限于不违背作者原意的技术性调整。如必须进行重大改动的,编辑部有义务告知作者,或由作者授权编辑修改,或提出意见由作者自己修改。(4)作品在《文教资料》发表后,作者同意其电子版同时发布在文教资料杂志社官方网上。(5)作者同意将其拥有的对其论文的汇编权、翻译权、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发行权等权利在世界范围内无限期转让给《文教资料》杂志社。本刊在与国内外文献数据库或检索系统进行交流合作时,不再征询作者意见,并且不再支付稿酬。 九、特别欢迎用电子文档投稿,或邮寄编辑部,勿邮寄私人,以免延误稿件处理时间。

对设备监理立法的几点思考(4)

来源:设备监理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1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1. 规定了必须强制进行设备监理(工程咨询)的行业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的领域。比如,芬兰的法律和政府条例在劳动保护、危险货物运输、压力设备、建筑

1. 规定了必须强制进行设备监理(工程咨询)的行业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的领域。比如,芬兰的法律和政府条例在劳动保护、危险货物运输、压力设备、建筑工程以及特殊设施设备等五大领域对设备监理(工程咨询)进行了规定,该国1999年制定、2003年修订的《压力设备法》规定,压力设备的所有人和占有人必须聘任专门人员,负责监督压力设施的运行工作。

2. 规定了从事设备监理(工程咨询)行业的单位及人员的准入条件。比如,日本的《专业工程师法》、新西兰的《注册职业工程师法案》、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的《专业工程师法案》等有关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行业准入条件。其中,日本的《专业工程师法》规定:专业工程师必须通过不同阶段的考试获得相应资格,并在获取注册执照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3. 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来约束从事设备监理(工程咨询)的职业行为。比如,南非的《工程职业法案》、《工程咨询服务法案》和《项目及施工管理法案》等法律,对工程咨询专业人员在职业准则、报告制度、收费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4. 通过制定具体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来规范设备监理(工程咨询)活动。通过国家标准化机构、行业协会组织、社会团体来制定标准。从事设备监理(工程咨询)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这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美国式的,通过专业和行业团体分别制定专业和行业标准,代表国家是美国、德国;另一类是日本式的,将专业团体和国家标准化机构紧密结合开展标准制定工作。

国外工程咨询制度和实践对我国设备监理立法的启示

从国外有关设备监理(工程咨询)监管实践来看,由于国外设备监理(工程咨询)行业发展较早、较为成熟,同时企业自律意识较强,其设备监理(工程咨询)制度多采用企业自律为主、法律强制要求为辅的模式。和国外相比,我国在地域、工程种类和企业(包括业主、承包商和供应商)的能力和自律性方面的情况更为复杂,如果沿用市场引领立法的模式,可能需要支付更多的试错成本。未来可以考虑在我国已有的立法经验和监管实践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设备监理(工程咨询)的既有制度,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设备监理监管制度体系,在立法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 关于“强制监理”的范围需要深入研究。我国设备监理(工程咨询)行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一个明显的标志是:世界银行要求其援助中国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国际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的FIDIC条款,进行咨询、评估和管理。自此,我国逐步建立起了工程设计招标、设备采购招标、施工监理等一系列制度。近来,设备监理协会和企业关于确定“强制监理”制度的呼声甚高。但笔者认为,“强制监理”的范围不宜过宽。理由有两个:

①从现代民法、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出发,业主是否聘用第三方对承包商、供应商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属于业主意思自治范畴,主要应当由业主决定。从国外的立法情况来看,要求强制监理的既有立法例并不常见,即使有,也仅仅在环境安全、劳动保护、特殊设备等方面规定了强制性或者准强制性设备监理(工程咨询)制度。实践中,国外普遍聘用设备监理(工程咨询)人员的原因在于,法律对相关工程业主和设备设施的所有人、占有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规定了严格的质量责任。业主为了规避风险,主观上愿意聘用专业人员。同时,除保证工程设备建设、建造质量外,设备监理(工程咨询)还能够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从而提高业主的利润率。因此,设备监理(工程咨询)的价值可以由市场去发现和认可,无需法律提出过多强制性的要求。

②从我国设备监理(工程咨询)的行业现状来看,虽然近年来我国设备监理(工程咨询)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毋庸讳言,相比于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对设备监理单位及人员的巨大需求,设备监理行业还不够发达。据统计,截至今年4月,我国获取资格的设备监理单位仅有330家,注册设备监理师仅有12 000余人,而无论是企业数量、还是从业人员水平都有待提高。强制监理的范围过大将导致监理企业供不应求,限制市场优胜劣汰作用的发挥。

2. 应当加强防范和控制监理人和承包商之间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设备监理(工程咨询)三方法律关系中存在的天然缺陷,在于委托人和监理人、承包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监理人和承包商为同一行业中经常发生业务联系的经营者,委托人则是偶尔参与相关行业的不具备相关专业技能的外行。一旦监理人和承包商之间发生利益输送,委托人的利益很容易受到损害。为此,有必要在立法时对监理人和承包商之间的利益输送作出专门规定,特别应加强资金往来、财务审计等方面的规定。只有切断设备监理(工程咨询)从业者和相关承包商、供应商之间的利益输送链条,才能保证设备监理制度真正发挥实效。


文章来源:《设备监理》 网址: http://www.sbjlzz.cn/qikandaodu/2021/0319/857.html



上一篇: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
下一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

设备监理投稿 | 设备监理编辑部| 设备监理版面费 | 设备监理论文发表 | 设备监理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设备监理》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